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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骆艳军与上海典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艳军,上海典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563号原告骆艳军。委托代理人戴汉川,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赛宇,无锡市北塘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典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永燕,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辉,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艳军与被告上海典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典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艳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艳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骆艳军预交),由骆艳军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钱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