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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行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玉树等与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玉树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市中街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闽行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玉树等34人,身份情况附后。委托代理人陈奕攀,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再审申请人黄宇祥之女。委托代理人林远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池秋娜,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莫延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龙岩市中街小学,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如龙,校长。委托代理人廖冠兴、项水君,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黄玉树等34人诉龙岩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行终字第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玉树等34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错误。本案一审应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违反级别管辖未予以纠正,程序错误。2.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其裁定错误。1988年2月11日原县级龙岩市政府颁布的《龙岩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龙岩市城区祠堂庙宇、族产房屋处理细则》(以下简称《处理细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和判决的依据。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再审,并依法撤销龙岩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龙国用(94)字第2094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龙岩市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1.本案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土地登记的案件,可以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2.黄玉树等34人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黄玉树等34人提供的土地登记总簿上载明的房屋无法体现包含讼争地块上的房屋,即使讼争地块上的房屋已由再审申请人祖上于1943年登记,该房屋也属于众产“黄家祠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条、《暂行办法》第十条和《处理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讼争房产已经属于国有。3.部分再审申请人在1996年办理了自己的土地证,从土地证所附的宗地图中能够体现讼争地块已由龙岩市中街小学(以下简称中街小学)进行登记。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予驳回。中街小学提交意见称:1.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开始至今,实际管用本案讼争土地的不是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多位再审申请人在中街小学于1996年申请办理讼争土地使用权证时进行了界址指认,应当清楚中街小学正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且在再审申请人办理的自有土地证所附宗地图中也能体现本案讼争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在中街小学名下。3.本案一审并未违反管辖规定。《暂行办法》和《处理细则》是原县级龙岩市人民政府根据原建设部(87)城住字第242号《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颁发的政府规章,该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并未与上位法相冲突,且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参照前述规定,认定本案讼争土地被征收归国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土地行政登记引发的诉讼,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故原审法院依据原县级龙岩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暂行办法》和《处理细则》处理本案,并无不当。198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同年,原县级龙岩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处理细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龙岩市城区各街道范围内的祠堂庙宇、族产房屋原则上属国家财产;对于解放后人民政府未收管的祠堂庙宇、族产房屋,祠堂内大小厅、走廊、通道、天井、天坪、空地、水井、由房管部门统一收管为公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根据上述规定,黄绵山堂作为黄玉树等34人的祖上所建祠堂,其正厅、东西廊厅、下厅和天井等共有部分在1988年已被收归为国有,黄玉树等34人自解放后至龙岩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都未管理使用该讼争土地及地上房屋,故原审认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无不当。综上,黄玉树等3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玉树等34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美芬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前)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附二:再审申请人基本身份情况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玉树,男,193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玉河,男,193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宇柏,男,193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宇和,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宇平,男,193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宇祥,男,194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玉英,女,193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荣娣,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宇环,男,194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宇迁,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敏,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强,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露,女,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琼,女,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丽,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玉娇,女,192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玉钗,女,191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燕秋,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荣芳,男,193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欣,男,194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荣潮,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毅,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真,女,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平,女,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霞,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英,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健,女,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明,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士敏,男,193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懋榕,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懋盛,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懋川,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笑玲,女,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