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翼展与龙岩市海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佳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陈翼展,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代理人赖发禄,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海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施兴林。被告梁佳祥,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翼展与被告龙岩市海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佳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翼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陈翼展负担。审判员徐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邹丽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