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48号原告黄某甲,男,1969年10月24日生。被告黄某某,女,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金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在2000年5月经人介绍结婚,都属第二次婚姻。2001年、2004年分别生下男孩吴某乙、女孩吴某丙。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发脾气。更难容忍的是,被告还多次出手殴打原告母亲,虐待原告父母,对二个孩子也经常打骂,搞得整个家庭鸡犬不宁。被告从2011年出走至今已有4年之久,在外居住一直没有回过家。现双方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请求判决离婚,男孩归原告,女孩归被告。被告黄某某辩称:2000年5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感情一般。2001年1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我没有像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情形。事实上,我对家庭尽力尽责,对子女爱护有加。尤其原告向我弟黄某甲、妹黄某乙借钱开汽车修理厂时,更是给予鼓励和支持。夫妻虽有矛盾,但却没有做过任何对不起原告及其父母和有违良心的事。我们也没有分居过。2012年时因家里没电才到三角镇上班的厂房旁租房,原告今年还来了二次。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和被告黄某某在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交往近一年后于2001年1月到忠信镇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良好,均在当地做事,并于2001年农历9月17日生育男孩吴某乙,现年14岁,读初中一年级;2004年农历3月9日生育女孩吴某丙,现年12岁,读小学。原、被告和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开过汽车修理厂,未发现有明显矛盾。2012年,被告到三角镇上班的厂房旁租房住,双方至今还不时见面。2015年6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4份《欠条》和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近1年才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前基础。婚后,双方一起生活、劳动并生育一子一女,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一定的矛盾,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殴打虐待原告父母,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已分居。原、被告应珍惜十多年的夫妻感情,顾念尚在上学的二个小孩的成长,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包容,共同把家庭的生产生活搞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金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志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