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范光新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42号罪犯范光新(又名范文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2)枣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光新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1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4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范光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光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范光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20000元,2015年4月1日履行6000元,达到30%;该犯于199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认为,罪犯范光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已履行罚金6000元,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光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