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8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李春华、许怨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李春华,许怨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216号原告张志强,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师兵,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华,住晋江市。被告许怨芽,1984年6月7日,住晋江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李春华、许怨芽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