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康强与西安志峰路桥有限公司、紫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强,西安志峰路桥有限公司,紫阳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康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梁文俊,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西安志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紫薇龙腾新世界1栋1单元9层10907室。组织机构代码:66317682-4。法定代表人耿志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灏,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紫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紫府路。组织机构代码:01605422-2。法定代表人朱元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炟军,紫阳县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李世秉,紫阳县交通运输局法制股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强与被告西安志峰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紫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强以已与西安志峰路桥有限公司达成谅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强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38720元,减半收取19360元,由原告康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建新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杜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