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江元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江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41号罪犯李江元,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2009年2月16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1981年因窝藏罪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0年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该犯系毒品再犯,多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恶习不改,继续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且服刑期间未执行财产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江元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