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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团结诉刘宗然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团结,刘宗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孙团结,男。委托代理人:杨弼国,男,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宗然,男。原告孙团结诉被告刘宗然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团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志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万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