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丽平与刘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平,刘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080号原告孙丽平。委托代理人郭军。被告刘阳。委托代理人孙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平与被告刘阳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坤瑞代理审判员 高 旭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