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卢勇与杨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端芳。上诉人卢勇因与被上诉人杨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管字第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1、上诉人住所地为营山县,而被上诉人住所地为顺庆区居民,双方当事人均不为高坪区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属地原则高坪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2、双方虽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法院为高坪区人民法院,但我认为该约定为无效约定,因为高坪区法院并不是与本案所涉及的民间借贷有实际联系的管辖法院,故双方对此的约定应为无效,高坪区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并没有对这方面进行审查,而后又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3、本案争议标的本金为500万元,而被上诉人起诉时主张了每月五分的利息和91万元的律师费,结合借款时间算,本案主张的总金额为991万,此金额一审受理法院应为中级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南充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起诉时间为2015年6月,本案的标的额没有超出3000万元,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同时双方在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履行本协议若发生争议,由本合同签订地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