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娇与徐晓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娇,徐晓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47号原告李娇,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徐晓维,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娇与被告徐晓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