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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冬秀与被告章来、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秀,邢云,章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103号原告王冬秀,女,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邢云,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章来,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冬秀与被告邢云、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冬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云、章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冬秀诉称,2013年邢云母亲承租王冬秀房屋开麻将室期间,邢云、章来认识了王冬秀。2013年9月11日至11月17日间,被告前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诿,迟迟不归还。为此,王冬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邢云、章来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被告邢云未答辩。被告章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邢云、章来向王冬秀借款10000元,当时邢云、章来向王冬秀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王冬秀人民币10000元整。2013年10月16日,邢云、章来向王冬秀借款13500元,当时邢云、章来向王冬秀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王东(冬)秀人民币13500元整。2013年10月20日,邢云、章来向王冬秀借款6500元,当时邢云、章来向王冬秀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王冬秀人民币6500元整。2013年11月17日,邢云、章来向王冬秀借款30000元,当时邢云、章来向王冬秀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王冬秀人民币30000元整。以上借款共计60000元。2015年3月17日,王冬秀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冬秀与被告邢云、章来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王冬秀提供借款后,邢云、章来应当及时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王冬秀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云、章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冬秀支付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邢云、章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秦启辉人民陪审员  杨连根人民陪审员  陈春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