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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双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双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徐某某,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决定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振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