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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展长东与赵树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树俊,展长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树俊,农民。委托代理人:方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展长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玲,东平明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树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