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博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许明飞与王剑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飞,王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博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许明飞。被执行人王剑秋。法定代表人王国利。法定代表人杨爱霞。许明飞与王剑秋、王国利、杨爱霞健康权权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博民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王剑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明飞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剑秋、王国利、杨爱霞赔偿款项8704.6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剑秋、王国利、杨爱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王剑秋、王国利、杨爱霞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剑秋、王国利、杨爱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明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剑秋、王国利、杨爱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明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