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79年10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绍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 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