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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79年10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绍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 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