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执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茂,邢玉珍,孙利,王泓舒,张考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督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茂,男,汉族,1950年12月1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城中小区西北村18号楼。申请执行人邢玉珍,女,汉族,1949年1月14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城中小区西北村18号楼。申请执行人孙利,女,汉族,1979年10月4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城中小区西北村18号楼。申请执行人王泓舒,女,汉族,2004年10月22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城中小区西北村18号楼。被执行人张考旺(曾用名张旺),男,汉族,1991年3月2日生,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单县龙王庙镇李集村,住淄博市张店区城中小区西南村14-2-101室。本院在执行王立茂、邢玉珍、孙利、王泓舒诉张考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