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法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学政、夏朝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政,夏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法执字第1639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政,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盐场老区。被执行人:夏朝阳,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夏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朝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道东支行账号为62×××86账户的存款10000元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世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