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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孟雪萍申请执行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雪萍,杨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31号申请执行人:孟雪萍,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丽霞,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孟雪萍申请执行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丽霞给付欠款4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5元、执行费69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丽霞向本院提交了其丈夫丁健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起诉魏金虎的诉讼材料,要求魏金虎归还借款3500000元,该案目前处于审理阶段,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暂缓执行,待该案执结后再偿还本案借款,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上述事实及请求予以认可。除被执行人提出的上述债权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丽霞在户籍所在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丽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庆明审 判 员  冯龙宝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