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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卢华晓与韦代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722-1号原告卢华晓。身份证码:452702198607063693。被告人韦代于。身份证码:452702198704203678。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晓诉被告韦代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华晓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扣押被告韦代于的桂M×××××号小型轿车,查封、扣押期间被告韦代于不得使用该车辆,并已提供担保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卢华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韦代于的桂M×××××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申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韦欢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