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413号申请人周某,女,1966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4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申请人周某以被申请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防止其转移财产保证后期执行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徐莉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号商业楼-1-01012号房屋(建筑面积694.59平方米)、王静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号商业楼-1-01021号房屋(建筑面积1311.31平方米)及韩艳利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号商业楼-1-01031号房屋(建筑面积1311.31平方米)予以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总价值为1535.36万元。申请人周某以其位于赤峰市××区号商业楼01019号房屋(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09061**)及01018号房屋(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09061**)和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哈达办事处金塔山开发公司1#综合楼3#厅(赤峰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号)、位于赤峰市××区西一建院内351号房屋(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号)、位于赤峰市××区号房屋(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及011**号房屋(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徐莉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号商业楼-1-01012号房屋(建筑面积694.59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王静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号商业楼-1-01021号房屋(建筑面积1311.31平方米)予以查封。三、将被申请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韩艳利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号商业楼-1-01031号房屋(建筑面积1311.31平方米)予以查封。上述一、二、三项房屋查封价值为1536万元。四、将申请人周某位于赤峰市××区号商业楼01019号房屋(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09061**)予以查封。五、将申请人周某位于赤峰市××区号商业楼01018号房屋(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09061**)予以查封。六、将申请人周某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哈达办事处金塔山开发公司1#综合楼3#厅(赤峰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七、将申请人周某位于赤峰市××区西一建院内351号房屋(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八、将申请人周某位于赤峰市××区号房屋(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九、将申请人周某位于赤峰市××区号房屋(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