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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张某。被告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腊月22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原、被告生一子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手续。因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无共同语言,尤其被告嗜赌的习性,致双方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争执。双方聚少离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不顾原告冷暖,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原告即将分娩时,原告据民间习俗回被告家,但孩子刚满月原告就再次回娘家居住。2015年,被告经营火锅店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因此而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宋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陪送物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宋某甲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被告嗜赌、殴打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起诉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希望给孩子一个圆满的家庭。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父亲为孩子支付的2014年7月至今的抚养费及2万元的住院治疗费用系双方的共同债务,原告应依法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陪嫁物品不在被告处;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3、原、被告为共同生活借款182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返还彩礼款26000元及被告父亲为维护双方夫妻感情给付原告的16000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农历4月5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称被告嗜赌且常殴打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诉称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儿子,原、被告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分居生活,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云广审判员  李晓松审判员  苏 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