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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于钦红与徐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钦红,徐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747号原告:于钦红,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徐刚,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钦红诉被告徐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钦红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钦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钦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于钦红承担。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