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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良生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03号罪犯吴良生,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直属六中队服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将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良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8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深���犯罪思想根源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法》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表现较好。在“三课”学习中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现从事伙房炊事犯工种。其刑期已执行四年三个月,执行己过一半以上,对其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罪犯吴良生的弟弟与执行机关签订了帮教协议书。福建省将乐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此次缴纳罚金罚金人民币18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帮教协议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良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吴良生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良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阙斌审判员张雄审判员兰峻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