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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史朝宇与哈尔滨东量工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史朝宇,居民身份证×××,男1996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红旗村。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量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原动力区朝阳先锋村。法定代表人卢时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617号史朝宇与哈尔滨东量工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3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