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永法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30号罪犯李永法,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5)乐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5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永法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永法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4年10月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该犯原判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法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已履行罚金5000元,减刑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法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