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南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井祥与盛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井祥,盛金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吕井祥。被告盛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井祥诉被告盛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井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井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吕井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