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秦海俊与被告罗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俊,罗金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918号原告秦海俊。被告罗金堂。原告秦海俊与被告罗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海俊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罗金堂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公告到期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海俊诉称,2012年3月28日,被告罗金堂从原告处借到现金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2012年6月又借到原告现金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返还借款,为此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后实际还款之日)。被告罗金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被告罗金堂向原告秦海俊出具了借据一张,载明:“今借老秦现金(20000)元正,贰万元正,2012年3月28日,罗金堂”。事后,经原告催要该借款,被告未予返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另查明,秦海俊在村里、朋友之间,被称为“老秦”。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当庭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罗金堂向原告秦海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罗金堂向原告秦海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罗金堂依法应返还原告秦海俊借款2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未有利息约定,原告主张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称2012年6月份时候,被告又借原告5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金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秦海俊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