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涛与白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白桂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504号原告张涛。被告白桂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白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