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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涛与白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白桂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504号原告张涛。被告白桂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白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