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孟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个体。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贩卖毒品罪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孟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石臼市场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贺某冰毒0.36克。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孟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石臼市场附近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扣押白色晶体13.9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数罪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被告人孟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贺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秀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