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郭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839号原告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晓娟,女。原告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晓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梅及被告郭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11月18日,被告郭晓娟以其所有的位于乌达区110国道边商饮一条街的一套临街商铺作抵押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并办理了典当借款手续,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月费率3分(综合费用率2.7%,利息0.3%)。合同到期后,被告又陆续办理了续当直至2013年11月18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故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共171000元(300000元×3%×19个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晓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但被告认为其在续当期间曾按3.5%的费率支付过续当费,多支付的费用应予核减。经审理查明,在2011年7月18日至2013年4月18日期间,因费率调整,原告是按照月费率3.5%向被告收取续当费的,比合同约定高出0.5%,共计多收取了31500元(300000元×0.5%×21个月)。原告认可上述事实,愿意从综合费用及利息中核减多收的续当费,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共139500元(171000元-31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晓娟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变更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晓娟偿还原告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0元;二、被告郭晓娟给付原告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费用及利息共计139500元;三、上述一、二项确定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875元(原告已预交),共计7058元,由被告郭晓娟负担,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郑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