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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春所与盐城市蓝令旗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所,盐城市蓝令旗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黄春所,居民。委托代理人:丁维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蓝令旗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林社区。法定代表人:高举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春所与被告盐城市蓝令旗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所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黄春所负担。审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钰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