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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破(预)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绍兴市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破(预)字第20号申请人绍兴市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西蚌潭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兴,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塘。法定代表人:陈新花,董事长。申请人绍兴市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收到破产重整申请书。破产重整申请书表明,被申请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积欠申请人绍兴市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代偿款3066960元及相应的利息,且未能清偿。申请人绍兴市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予以证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410、411、412、413号调解书载明,被申请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绍兴市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代偿款1022320元、511160元、1022320元、51116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申请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绍兴市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3)绍执民字第2614、2615、2616、2618号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已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尚在正常经营中,有固定的客户源,且有重整意向人,故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申请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送达了债务人异议通知书,被申请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现本院按竞争方式选定规则,选取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被申请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系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为生产纺织面料及印染等。现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根据本院收集的资料反映,其已资不抵债。鉴于尚在正常经营中,有固定的客户源,且有重整意向人,具有重整价值。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绍兴市远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二、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淼蛟审 判 员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