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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四终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曾继林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刘建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曾继林,刘建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四终字第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000号。负责人谭永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世龙,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继林,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围灯村*组*号,现住青州市北城村。原审被告刘建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