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胡宝成与方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成,方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胡宝成,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振军,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宝成申请执行方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00元,诉讼费350.00元、执行费6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方振军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