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积嘉盛达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积嘉盛达模塑制品有限公司,蔡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72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锐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艳桃,该公司财务。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积嘉盛达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强。被执行人蔡永强。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7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积嘉盛达模塑制品有限公司、蔡永强价值人民币228288.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积嘉盛达模塑制品有限公司、蔡永强价值人民币228288.5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卓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