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阿不力克木与黄安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力克木,黄安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阿不力克木,男,1989年出生。被告黄安新,男,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不力克木与被告黄安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不力克木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解决了劳务纠纷。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不力克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色买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瑛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