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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阿不力克木与黄安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力克木,黄安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阿不力克木,男,1989年出生。被告黄安新,男,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不力克木与被告黄安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不力克木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解决了劳务纠纷。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不力克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色买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瑛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