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燮冰、陈嘉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船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春雨,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沈阳船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连海。委托代理人胡知师,男。被告刘春雨,男。被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守庆。委托代理人佟和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船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雨、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船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晓彦审 判 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