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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燮冰、陈嘉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船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春雨,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沈阳船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连海。委托代理人胡知师,男。被告刘春雨,男。被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守庆。委托代理人佟和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船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雨、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船牌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晓彦审 判 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