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执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东刑执字第00910号罪犯赵宝锁(绰号:三哥),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府牛子胡同号(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2015年8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5)东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赵宝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83日应予扣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在交付执行中,因罪犯赵宝锁患有严重疾病,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出具《建议缓收意见书》,认为罪犯赵宝锁不宜收押。经查,罪犯赵宝锁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诊断,确系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赵宝锁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