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万元与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元,高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张万元。被告高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元诉被告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万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张万元承担。(转下页)审 判 长 姜庆余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