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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万元与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元,高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张万元。被告高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元诉被告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万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张万元承担。(转下页)审 判 长  姜庆余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