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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永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被告刘某甲妹妹,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日原告尹某某以双方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存有分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贝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