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少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彭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少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彭某,无业。被告侯某,无业,睢宁县植物油厂宿舍。本院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平人民陪审员 宋 浩人民陪审员 白彦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