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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德权与杨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权,杨华,纪东宏,王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王德权,男。被告杨华,男。被告纪东宏,男,汉族。被告王晶,男,汉族。原告王德权与被告杨华、纪东宏、王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王德权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华、纪东宏、石晶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德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权撤回对被告杨华、纪东宏、石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免交),因撤诉减半收取833元,原告王德权免交。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苑津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