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北京资源饲料有限公司诉曹文笑、汪德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资源饲料有限公司,曹文笑,汪德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846-1号原告北京资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法定代表人刘钧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海,该公司法务助理。被告曹文笑,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汪德凯,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资源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笑、汪德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康冬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