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凌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77号原告:凌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叶某,龙源大酒店厨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飞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