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兰秋与辽源市金彼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秋,辽源市彼岸金色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97号原告王兰秋,女,汉族,1967年9月12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辽源市彼岸金色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秋诉被告辽源市彼岸金色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兰秋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