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超与侯章磊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安徽省泗县金丝顿纺织有限公司,侯章磊,刘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06-4号原告:刘超,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杨夫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泗县金丝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侯章磊,该公司经理。被告:侯章磊,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刘静静,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230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安徽省泗县金丝顿纺织有限公司在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黄圩支行账号为xxxxxx内的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