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鹏为与被告周建强修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周建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赵鹏,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满族,系赵鹏汽车电器业主。被告:���建强,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原告赵鹏为与被告周建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绍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鹏诉称:2015年6月25日被告周建强在我开的赵鹏汽车电器修理部修理轿车,车上更换的电器配件以及修理费共计2550元。被告当时说还有一个大车要修理,修完后一起算账。但是被告至今也没有修理大车,也没有给我修轿车的钱。我打电话被告不接,无奈我诉至法院。被告周建强没有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周建强到原告赵鹏开的汽车电器修理部修理大众桑塔纳,牌照号为辽K642**的轿车。原告为被告的轿���更换的电器配件有警报(450元)、防盗器(300元)、干燥瓶(70元)、压缩机(450元)、雾灯(30元)、冷凝器(200元),主皮带(60元)、皮带(30元)、胀紧轮(160元)、氟利昂(4个、每个40元)、H7灯泡(30元)、天线(20元)、收音机(260元)、6寸喇叭(180元)、高音喇叭(50元)、冷冻油(10元)、管头(5个25元)、管(35元)、枪锁(30元),合计2550元。被告当时说还有一个大车要修理,修完后一起算账,就将轿车开走了。但是过后被告一直没有修理大车,也没有给付原告修理轿车的钱,原告无奈诉至本院。原告起诉后,被告给付原告1400元,尚欠原告115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修理合同成立,原告将被告的轿车修好后,被告��给付修车款的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鹏修理费11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绍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