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海凤、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扶沟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周栓柱,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张利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海凤,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邢丕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扶沟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法定代表人:周浩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栓柱,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海凤、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扶沟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周栓柱,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微信公众号“”